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屠某某,男,汉族,1950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4203811950********,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村**组**号,现居住于丹江口市丹江口市丁家营镇**村**楼**楼,丹江口市**镇环卫工人。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丁家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屠某某行至丹江口市丁家营镇**道**路斜对面被害人叶某某的**店,将门前放置的装有快递包裹的蛇皮袋拿走。当晚,屠某某把蛇皮袋带至家中并将蛇皮袋内二十七件快递拆开占为己有。2020年6月12日办案民警在屠某某家中将被盗物品扣押,2020年7月20日、2020年12月17日经丹江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二十七件快递商品总价值为1104.52元。
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将扣押物品返还给商品购买人。
本院认为,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属于**店所占有财物。丹江口市发改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屠某某盗窃的二十七件快递商品总价值为1104.52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其年龄较大,且盗窃赃物价值刚过立案标准,具有坦白、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经过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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