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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屠某甲虚假破产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屠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54********,汉族,文盲,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虚假破产罪,于2018年9月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屠某甲涉嫌虚假破产罪,于2019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日、5月17日、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玉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4年4月,被不起诉人屠某甲受侄子屠某乙(系**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的指使,接受了侄媳赵某某占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4.4%的股权转让。同时屠某乙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控股公司)、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中**控股公司持股90%)占**公司共95.6%的股权转让给妹夫孙某某。现查明,屠某甲无转让资金流,孙某某的转让资金全部来源于屠某乙个人向外借款,且二人仅系挂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是屠某乙。

2、2014年12月,屠某乙得知玉环市人民法院即将对**控股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拍卖,遂指使被不起诉人屠某甲和王某某成立新公司参与拍卖,所需1100 多万元资金全部由屠某乙这方提供,其中670万系从**公司转给屠某甲。

2015年5月28日,**控股公司因无法偿还替他人担保的2042万元债务而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8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2016年7月26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控股公司账面资产和负责相抵后净资产为-1.26余亿元,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明显缺乏,裁定宣告其破产。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玉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上述股权是否存在低价转让、该670万元资金是否系偿还其他债务及被不起诉人屠某甲主观上是否明知屠某乙意欲虚假破产等均未查清。由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屠某甲不起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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