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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山东省广饶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经营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单位山东省广饶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注册成立时间1995年**月**日,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山东省广饶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1日将该案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单位山东省广饶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广饶某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于某某需求,向于某某提供广饶某某公司的“**”牌日晒盐包装袋、合格证等相关手续,于某某将包装袋销售给无食盐生产、批发许可的陈某某用于灌装盐对外销售,共计1920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山东省广饶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食盐专营相关规定,但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根据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不能认定被不起诉单位山东省广饶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省广饶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不起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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