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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83********,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乡**村委**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晚,山某某先后在**镇**村**组**号山某甲的租住房及仁和镇人和汽修厂附近张某某的租住房饮酒后当晚在张某某家休息,2020年5月1日8时许,山某某持B2E型驾驶证从仁和镇湾庄村下湾庄组驾驶川******号小型客车途经金歇路仁和福乐园小区路段时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山某某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34.6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对山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山某某系隔夜醒酒后驾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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