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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山某某非法采矿案件))(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山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74********,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小区。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4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山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6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8日、9月26日先后两次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0月24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唐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初,新野县**局原党委委员张某某与亲戚刘某某商议后,由刘某某出面竞标取得**砂场采砂经营权,张某某实际投资经营**沙场。2011年至2016年,刘某某在新野县****村西北临**河东岸建成**沙场,负责生产经营,安排沙场工人丁某某、周某某、王某等人超范围开采河砂并存储销售,造成**河东岸大面积河滩地被毁坏。沙场的账目及支出由张某某妻子马某负责管理。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新野县政府发布通告全面禁止河道采砂后,刘某某负责沙场经营期间,定期向张某某汇报沙场账目、上交货款、结算工人工资等,并安排沙场工人丁某某、周某某、王某夜间使用机械,在**沙场**河东岸盗采河砂,白天由王某等人进行清洗,对外销售。2019年3月23日刘某某因非法采矿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9年4月8日,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山某某后,和妻子马某来到位于郑州的山某某家中,山某某称自己欲到河北跑业务,张某某提出自己最近身体不好休假想同行。当日16时许,山某某驾驶豫AS****轿车拉载张某某夫妇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并用自己身份证在**大厦开两个房间,其中一间供张某某夫妻居住。至4月20日晚,三人在宾馆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山某某主观上明知张某某和马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在逃。本案经过两次退查,侦查机关也无法补充此方面的证据,证据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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