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山西某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单位山西**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住所山西省潞城市****号。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汉族,山西**公司康保风电公司经营部副主任。

本案由康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山西**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8日,被不起诉单位山西**公司开发的康保风电一期工程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风电项目办理了相关占用地手续。2009年7月19日,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安排施工队进行施工建设,风电一期工程于2010年8月并网发电。徐某某于2018年4月病逝。2008年10月14日山西**公司在康保的风电项目成立了山西**公司康保风电分公司。

本院认为,山西**公司行了相关用地报批手续,没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该公司虽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山西**公司康保风电工程项目于2010年8月已并网发电,其在林地进行施工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公司违规占用林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山西**公司不起诉。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