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一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广东省**监狱**,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城**栋**单元**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昊,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8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驾驶粤ER****号牌小型轿车沿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北星路(在建)由西往东方向行使至北星路出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宝城路段东1700米(田心村对出路段)时,与由北往南步行横过该在建公路的被害人邝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邝某某受伤送医于2020年1月29日经救治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邝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邝某某符合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大出血死亡,本次事故占死亡原因参与度为50%。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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