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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交通肇事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993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5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驾驶浙B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慈溪市新浦镇建附线自东向西行驶至建附线与寺马线路口处时,与沿寺马线自南向北行驶的由楼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瓶驱动)发生碰撞,造成楼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楼某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继发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放行的车辆先行且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 086 892.37元,取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车辆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2020)浙0282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有自首情节;(二)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三)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四)被不起诉人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被害人近亲属、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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