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3********,汉族,中专,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黎,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 月21日20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驾驶川LXU***“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一路从龙泉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至龙泉驿区汽车城大道五段与经开区南一路交叉口遇红灯信号进入路口右转弯时,与文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奇蕾”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文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文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1 月25日死亡。
本院认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故根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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