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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414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曾用名岑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驾驶浙B9****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新浦镇西街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樟新公路右转弯时,与沿樟新公路自北向南由戚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戚某某倒地受伤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10月12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戚某某系颅脑外伤并发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借道通行及疏忽大意,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在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凭证、火化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协议书、谅解书、人口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二)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对方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四)被不起诉人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被害人近亲属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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