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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组,住贵州省兴义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1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0330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酒后驾驶驾驶贵EJ****小型轿车兴义市桔山大道北京路方向行驶,2123分,行驶至兴义市桔山大道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岑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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