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酒后驾驶驾驶贵EJ****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桔山大道往北京路方向行驶,21时23分,行驶至兴义市桔山大道2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