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号*房,现住地广州市海珠区******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时45分,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5****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