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92000********,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乐业县同乐镇大挽村罗妹屯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7日由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与他人在自家吃饭并喝酒,酒后驾驶自己的桂L****8两轮摩托车从自家往乐业县医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业县县城40米大道路段时,被乐业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并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岑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8.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岑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事故等其他后果,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