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系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号,暂住本市龙华区**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3日至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9C****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观澜观平路环观中路路口东往西方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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