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9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乔利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号小型轿车,从马山县白山镇食客坊吧沿着G210国道往马山县汽车总站方向行驶,行至马山县汽车总站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马山县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同年4月29日,岑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马山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岑某某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133.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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