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118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12月底,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在“闲聊”、“默往”APP上创建赌博群,并邀请他人加入该赌博群。会员可以通过该赌博群提供的口令在“熟客温州麻将”APP玩瑞安麻将进行赌博,由赢钱的玩家支付房卡。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向“熟客温州麻将”APP客服以均价0.5元每张的价格购买房卡,后以1元每张房卡的价格向赌客出售,通过出售房卡赚取差价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涂某某、程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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