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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放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住岑溪市**镇**小区**栋**房。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卢虹霖,广西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乙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岑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7日3时13分,群众甘某某报警称:其送外卖经过广西岑溪市岑城镇玉梧大道**号**汽配店发现火灾。经侦查发现家住**小区**栋***房的某某乙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日8时许,民警在**小区**栋**房的某某乙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某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放火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岑溪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某某乙放火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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