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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8********,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华县),住江华县**镇**村**号。

本案由江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1时许,在江华县**镇**村岑某某家中,岑某某与黎某某酒后因矛盾纠纷引发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岑某某将黎某某的右手中指咬伤,致其右中指末端缺如。经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某某右中指外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黎某某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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