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2********,壮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2020年9月8日,经审查,本院向龙州县公安局发出龙检一部羁审建[2020]18号《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对岑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同年9月21日,龙州县公安局对岑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怀疑女朋友黄某某与阮某某有暧昧关系,2020年5月2日0时许,岑某某使用黄某某的微信账号发信息约阮某某来到龙州县龙州镇国际建材小区见面。阮某某收到信息后驾驶桂FU****白色雪佛兰牌小轿车来到国际建材小区。岑某某看见阮某某后即动手打阮某某,阮某某还手,双方扭打在一起。阮某某不敌岑某某后跑开,岑某某遂手持一根棍子打砸阮某某的车辆,致车辆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坏的价格认定为6305元。2020年8月26日,岑某某家人代为赔偿阮某某36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