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镇**村。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4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酒后驾驶贵**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容城县容东片区一号通道时,被容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岑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90.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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