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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桂英,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层**服装店,趁店主被害人胡某某不注意,盗走了一件黄色外套。

二、2019年10月27日,岑某某去到**广场**服装店,趁店主被害人胡某某不注意,盗走了一件蓝色外套。

三、2019年11月9日,岑某某去到**广场**服装店,趁店主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盗得一件红色外套,在离开现场时被保安发现并截留。民警接报到场后将岑某某抓获,当场起获一件黄色外套、一件红色外套,在岑某某的指引下,到其住处佛山市禅城区**栋**房起获了一件蓝色外套。上述三件外套被扣押后已发还相应被害人。

岑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共929元人民币,于2019年11月23日、同年12月6日,分别与胡某某李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两名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对岑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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