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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4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乐业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由2020年3月31日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岑某某窜入本屯班某某家伙房将其家十块腊肉盗走。2020年2月1日,岑某某主动到乐业县公安局投案。经乐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班某某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460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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