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乡**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18时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在红花岗区深溪镇永安村**楼**室,将房间内的一台佳比维牌电焊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8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在红花岗区深溪镇永安村**楼**室,将房间内的壹台鑫箭牌手电镐和壹台盛牌专业锯铝切割机盗走,经鉴定,鑫箭牌手电镐价值人民币133元,盛牌专业锯铝切割机价值人民币1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020年1月份的一天18时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在红花岗区深溪镇永安村**楼**室,盗走一个茶具和一台黑色联顿电脑主机,经鉴定茶具价值人民币200元,黑色联顿主机价值人民币81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4. 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在红花岗区深溪镇永安村**楼**室,将一台白色DELL一体机盗走,经鉴定,白色DELL一体机价值人民币71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盗窃财物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岑某某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岑某某系其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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