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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73********,湖南江华县人,瑶族,小学文化,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路**路窗帘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同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在道县**超市经营制作窗帘业务,2019年10月3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到被害人胡某某家丈量窗帘尺寸,看见窗台上有一白金钻石戒指,其将该戒指拿走。该戒指2019年7月11日的市场价为4726元。次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主动到胡某某家归还戒指,后被传唤到案。2019年12月6日,胡某某请求司法机关对岑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规定,涉嫌盗窃罪,但其案发前主动归还被害人财物,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自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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