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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黄埔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4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同案人罗某某(同案起诉)虚构可以利用关系招聘机场安检员的理由,纠集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同案人苏某某(同案不起诉)为其介绍求职人员,并向求职人员收取人民币(下同)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介绍费,同案人罗某某得款后以返点的形式分给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同案人苏某某,随后,同案人罗某某、苏某某通过与被害人签署伪造的《工作合同》、发放伪造的广东省机场集团控制区通行证等手段欺骗求职人员。同案人罗某某等人用上述手段共骗取刘某某等32名被害人共计1067250元。经核算,被不起诉人岑某某获利156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认定岑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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