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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曾用名岑某乙,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7********,布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号贵州省贵安新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贵安新区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问,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在网上冒充女性与被害人石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并多次以各种理由先后从被害人石某某处骗取钱财共计601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石某某574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退还石某某5749元,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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