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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垫检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88********,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销售伪劣兽药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兽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受同案犯李某甲(已起诉)的委托,收到李某甲转来的5000元货款后又垫资3250元,以150元每瓶的价格从连某某处购买55瓶假非洲猪瘟疫苗交给李某甲销售。李某甲将上述55瓶假非洲猪瘟疫苗以1000元每瓶的价格贩卖给被害人李某乙获利55000元,分给岑某某10750元好处费。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公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的复函等书证;

1证人连某某、何某某、柏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胡某某、陶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同案犯李某甲及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的伪劣产品仍帮助他人予以销售,销售金额55000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岑某某实施了帮助李某甲购买伪劣产品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第三,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第四,岑某某的涉案金额仅超过入罪标准10%,犯罪金额相对较小。综上,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垫江县公安局扣押的10750元违法所得,决定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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