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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94********,汉族,无职业,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珲春市**乡**村**组,住珲春市**街**住宅**栋**单元**室,曾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11月12日由本院决定相对不起诉。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3月3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8月28日、2020年1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珲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伙同崔某某(另案处理)在珲春市,明知是岑某某从俄罗斯进口的口罩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以非法利润为目的,以8.4万元的价格卖给任某某3万个口罩。

2020年3月1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伙同崔某某在珲春市,明知是岑某某从俄罗斯进口的口罩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以非法利润为目的,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1.2万个口罩。

2020年3月初,被不起诉人岑某某伙同崔某某在珲春市,明知是岑某某从俄罗斯进口的口罩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以非法利润为目的,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8万个口罩。

2020年3月6日,珲春市公安局在珲春市**街**住宅**栋**单元仓房、珲春市**街**歌厅等地,扣押岑某某、崔某某存放的6.23万个劣质口罩。被不起诉人岑某某进口单价为2.2元人民币,共计13.706万人民币。

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判定,上述口罩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珲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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