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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断桥镇****组

本案由安顺市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来到关岭自治县断桥镇****水域使用地笼网进行捕鱼,将地笼网放置在河中后离开。2020年4月15日7时许,岑某某来到上述水域收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称量,岑某某捕获的渔获物共计0.4千克。经鉴定,岑某某使用网具为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岑某某违反国家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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