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刑不诉〔2024〕8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2********,*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村**组,住蕉岭县**区**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1月17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到蕉岭县**区**果园挂粘网,并在网旁放置手机,通过手机播放画眉鸟的声音,捕获一只画眉鸟,后将该画眉鸟拿回租住房用鸟笼饲养。经蕉岭县林业局对岑某某捕获的鸟类活体的物种和价值进行认定,活体涉案物种名为画眉鸟,学名为:Garrulax canorus,属鸟纲、雀形目、噪鹛科、噪鹛属,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粘网一张、手机一部退回蕉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