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岑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三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新浦镇**居委****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至7月3日世界杯足球赛期间,被不起诉人岑某甲明知陈永江、岑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利用网络“皇冠”赌球盘,通过微信等方式接受他人的投注进行赌博,仍帮助发送比赛赔率。参与期间赌资累计人民币6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岑某甲供认不讳,并有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认罪认罚从宽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岑某甲参与时间短,且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二)被不起诉人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三)被不起诉人岑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四)被不起诉人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岑某甲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