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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89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东**汽车拆解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社**巷**号。2005年6月24日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2019年5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3日、2019年6月14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2019年5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6月24日撤回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岑某甲是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的广东**汽车拆解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林某甲从2014年开始与广东**汽车拆解公司购买摩托车在**公司场内进行拆解,是按每吨约人民币2500元支付给广东**机动车拆解公司,车辆归林某甲等人所有,报废的车辆均是**公司从佛山地区的车场报废车辆接收后再转卖给林某甲。林某甲直接与老板岑某甲交易,由岑某甲提供资金账号,林某甲以及林某乙转账给岑某甲提供的账户(有岑某甲、岑某乙、岳某某等账户),资金往来不通过**公司的公帐。2014年开始,林某甲承包了**公司的摩托车在**公司场内拆解摩托车,累计拆解车辆有20000部摩托车,在拆解时安排人对车况好的车辆会做标识,已做标识的车辆仅做简单拆解,锯断车架以及在发动机外壳打小洞而不打穿发动机,或者不对报废摩托车进行拆解,最后将做了标识的车架、发动机或者报废摩托车整车运去陆丰进行拍卖,拍卖的报废摩托车或者发动机等零件被陆丰**镇**村生产、销售拼装摩托车的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等人购买后,在**镇**村内经过重新拼装成二手摩托车后销售到佛山大沥、惠州等地方销售。

2018年9月11日,佛山市公安局民警到广东**汽车拆解有限公司调取相关购销合同和物料销售订单等资料,核实到林某甲在2014年开始向广东**汽车拆解有限公司有购买报废摩托车,林某甲冒充惠州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公司购买报废摩托车进行拆解,掩盖其和岑某甲不按规定拆解报废摩托车并卖到陆丰进行生产、销售拼装摩托车的犯罪行为。经统计,从2014年至2017年,林某甲、林某乙向广东**汽车拆解有限公司购买报废摩托车拆解产物的总货款达6669100元。2018年林某甲、林某乙向广东**购买报废摩托车产物已达1300多台,已支付货款达552000元。涉案总价值达7221100元。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岑某甲明知林某甲无资质回收报废摩托车进行拆解,并继续将报废摩托车出售给林某甲进行拆解,违反规定没有将拆解车辆的“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交售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致使车辆“五大总成”通过林某甲、林某乙流转到市场,重新拼装成摩托车成品并进行销售,具有参与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

经审查认定,本院认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岑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岑某甲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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