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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布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居民身份证号532801199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岩某某为提高收入,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镇**村委会当地人称“**”的林区内通过砍伐树木、围剥树皮的方式占用林地种植茶叶。

经聘请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面积为9.3亩,林地权属为景洪市**镇**村委会**集体林权范围,林种为防护林,现场被毁坏林木64株,损失活立木蓄积量合计为8.686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5.211立方米,现场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岩某某主动铲除非法种植的茶树,返还林地,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知错悔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林地,改变土地原有用途,毁林面积共计9.3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铲除其非法种植的茶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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