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011980********,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景洪市**小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0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岩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宣慰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至宣慰大道新大桥转盘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岩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岩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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