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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5********,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7日14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岩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岩某甲)沿景大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景大线K16+300M处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岩某某、岩某甲与道路西侧路边的水泥防护桩发生碰撞,造成岩某某受伤、岩某甲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岩某甲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56mg/100ml。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岩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车辆侧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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