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初中文化,农民,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家住孟连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经我院决定,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孟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8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岩某某酒后驾驶云JF****黑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方向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线**处时,发生侧翻,车辆倒在路边水沟,造成被不起诉人岩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匿名群众报警,孟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后赶往事故发生地点,到达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身上有浓烈的酒气,因岩某某受伤昏迷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民警遂将岩某某带到孟连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于2019年7月22日被送至云南鼎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云南鼎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7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8.7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提取岩某某血液后未在三日内送检,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该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不能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予以排除,排除该证据后,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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