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301983********,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县公安局**镇新安巷**号,住云浮市罗定市围底镇一工地工棚。2020年1月8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受理本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着岩某某甲在道路上行驶,行至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避让车辆时自行碰撞石厂前的石材材料,造成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岩某某报警,后被办案民警送至云浮市人民医院,在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民警的陪同下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抽取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检验结果为:岩某某送检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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