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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9********,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3日20时48分,被不起诉人岩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景洪市勐打线由曼真方向往曼弄枫方向行驶,行至勐打线K33+400线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5mg/100ml。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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