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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5********,傣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岩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线由**转盘方向往景洪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线K34+800M(**镇**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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