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2********,布朗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路**号**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岩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景洪市宣慰大道新大桥转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