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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涉嫌运输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62********,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县(以下简称孟连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由普洱市孟连县边境管理大队勐阿派出所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决定取保候审,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2020年3月4日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1日交本院办理。

侦查机关认定事实:6月22日晚22时许,伊某某、妮某某、古某某、娜某某、伊某甲5人乘坐孙某某的云A7****越野车,王某某、卡某某、古某某、地某某、阿某某5人乘坐吴某某的云A5****越野车从长沙出发,途经贵阳、六盘水,并于6月23日中午11时许到达宣威,进入宣威市客运站附近一家清真餐馆吃饭后,又从宣威出发,途经昆明、玉溪、思茅,从普洱南收费站驶下高速后沿思澜公路行驶,于当日21时许到达普洱思茅整碗村。吴某某在路边兰香饭店开了3件钟点房,安排10名疆籍人员在房间洗漱用餐,一个小时后继续往孟连方向行驶。6月24日凌晨1时许,车辆到达思澜公路沿线大林窝附近,吴某甲联系到熟悉当地路线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换乘有周某某驾驶的一辆牌照为云JS****的皮卡车绕过澜沧佛房丫口检查站,到澜沧县城往孟连县公路的大桥头处与孙某某、吴某某、吴某甲汇合,后全部人员继续乘坐之前的两辆越野车,往孟连方向走。于6月24日凌晨3-4时,到达孟连县勐阿加油站附近。后10名疆籍人员乘坐郑某某先前联系安排的,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经勐阿老农贸市场至南卡江边下车,徒步 20米的小路,翻越围栏后由放置的竹梯下到河边到达南卡江边中国的一侧名为“涵洞”渡口,后由犯罪嫌疑人岩某某、岩某甲(已作行政处罚)、岩某乙(已作行政处罚),划两艘由一缅籍佤族人提供的充气橡皮艇,将10名疆籍人员偷运出境到南卡江对岸即缅甸邦康特区。在对岸接头的郑某某接到偷渡出境的王某某、伊某某等10名疆籍人员送到缅甸邦康特区勐波县勐平开发区曾某某的住所,由曾某某亲自接待并安排宿舍。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岩某某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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