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9********,傣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7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岩某甲和杨某甲、岩某乙三人窜至景洪市**风农场农场部干休所,将被害人杨某乙儿子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闪光金黄色宗申牌ZS200ZH-15P型三轮摩托车盗走;8日07时许,岩某乙让岩某甲将该摩托车骑去出售,当日08时许,岩某甲被杨某乙儿子雷某某等人发现控制并报警。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闪光金黄色宗申牌ZS200ZH-15P型三轮摩托车的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4820元整。
2、2018年7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岩某甲和杨某甲、岩某乙三人窜至景洪市**风农贸市场停车场,由岩某甲负责“接线”,将被害人阮某某停放的一辆橘黄色广本牌GB200ZH型三轮摩托车盗走;当日08时许,岩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侦查员将该被盗摩托车查获。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橘黄色广本牌GB200ZH型三轮摩托车的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9000元整。
本院认为,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数额较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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