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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8********,傣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0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4日15时40分,景洪市公安局南路派出所接到赵某某(电话:1478716****)报案称:其被骗。经了解:2018年11月23日20时许,赵某某到**镇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岩某某约在勐腊的一家饭店吃饭,当时赵某某和犯罪嫌疑人岩某某说有客户需要买牛,赵某某向犯罪嫌疑人岩某某咨询活牛买卖事项,犯罪嫌疑人岩某某告知赵某某有活牛可以出售,后犯罪嫌疑人岩某某通过手机发送活牛图片给赵某某,赵某某随即将牛的品种发给客户,后客户回应要买小黄牛,赵某某便将情况告知岩某某,犯罪嫌疑人岩某某称可以找到该品种活牛,自己需要直接到境外牛场去拉,犯罪嫌疑人岩某某谎称合法手续齐全,让赵某某放心,赵某某之后告知犯罪嫌疑人岩某某,需要买37头小黄牛,犯罪嫌疑人岩某某称该品种活牛市场价27元一公斤,共计需付人民币400000元左右,后赵某某向犯罪嫌疑人岩某某共支付280000元人民币,后犯罪嫌疑人岩某某将人民币280000元转至老挝籍买卖活牛代办“依达”处,但因犯罪嫌疑人岩某某之前已欠下老挝籍合作人“依达”数十万元的债务,导致“依达”资金无法正常周转,本应用于购买活牛的货款人民币280000元转至“依达”处后,无法按照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购买活牛的流程交付赵某某,且犯罪嫌疑人岩某某主动承认,因国家对边境地区管理的加强,2018年12月后已无法将活体牛由境外运送至境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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