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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贩卖毒品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9********,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8年9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岩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先后在景洪市勐罕镇三乡范围以人民币50元3粒、100元6粒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廖某某、刘某甲、岩某乙、龙某某、岩某丙、纳某某、岩某丁等人出售毒品麻黄素(冰毒片剂),并从中获利,以贩养吸。勐罕派出所民警对查获的吸毒人员进行询问时,也证实了犯罪嫌疑人岩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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