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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9********,布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现住景洪市**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1日、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人岩某某,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征占用林地等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7月,独自携带着一把砍刀,擅自进入到景洪市**镇**村委**附近,当地村民称为“*的”、“*朱”的林区内,砍毁林木,开垦种植茶苗。在管理期间,岩某某使用砍刀将地里的树木进行围剥树皮,致使林地、林木遭到严重破坏的事实。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岩某某在“*的”、“*朱”侵占的2块林地现场总面积为37.1亩(24734平方米),其中1号现场(*的)面积为5.5亩(3667平方米),2号现场(*朱)面积为31.6亩(21067平方米);1号现场位置林地权属均属**镇**村委会**村小组集体林权范围内;2号现场林地权属均属景洪市**镇国有林权范围;2块现场被破坏的林木共计26株,损失活立林木总蓄积量为6.27立方米,原木材积折合为3.7622立方米,现场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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