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2********,哈尼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镇**村委**村**号,现住景洪市**镇**村委**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不起诉人岩某某为增加经济收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景洪市**镇**村委**队当地人称“**”的林区内毁林种茶,并以逐年围剥树皮、砍除杂草等方式管理林地至今。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权属为集体林,毁林面积10.7亩,被毁林木9株,损失活立木蓄积1.36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0.82立方米,现场原有植被已遭到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林地,改变土地原有用途,毁林面积共计10.7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岩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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