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5********,布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犯罪嫌疑人岩某某为了种植茶叶增加经济收入,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镇**村委**村小组旁当地人称“回甲纳”的林地内占用林地,种植茶树。在管理茶地期间,犯罪嫌疑人岩某某为了让茶树长的更好,砍伐了林地内的林木,围剥了林地内林木的树皮。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毁林面积16.1亩,围剥树皮199株,砍伐树木65株,损失活立木蓄积总量为36.66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2.00立方米,林地权属为集体林,现场内原有植被受到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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