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0********,布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岩某某在景洪市**村委会**林地内用自制的猎捕工具抓到两只鹦鹉并带回家饲养。2019年8月1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勐养派出所民警在**村被不起诉人岩某某家中查获两只鹦鹉,2019年8月28日,民警将查获的两只鹦鹉放生。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2只鸟类检材能通过宏观形态特征鉴定其物种,均为鹦形目鹦鹉科的灰头鹦鹉,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灰头鹦鹉两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岩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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