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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岩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0********,布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及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岩某某到景洪市**镇**村委**村的集体林地内,用自制的粘条捕鸟工具猎捕到两只野生鸟类并带回家饲养。

经西双版纳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两只野生鸟类为灰头鹦鹉,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猎捕工具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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