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4********,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住普洱市孟连县芒**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镇沅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9年4月18日,岩某某、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长安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孟连县运输卷烟前往昆明,当日17时许,途经镇沅具辖区**路**国道**公里处时,被镇沅县公安局民警和镇沅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查:车上运输有绿色塑料编织袋包装的50纸箱卷烟,其中有84mm软装红山茶500条、84mm软装红河1050条、84mm软装云烟200条、84mtn硬装经典红塔山750条。经镇沅县烟草专卖局调查,岩某某、李某某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卷烟),涉案金额达19.125万余元。
2、2019年5月3日凌晨0时许,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一辆车牌号为云******的微型车从**镇**村委会方向驶来,形迹可疑,民警随即对该车进行检查,经查从该车内查获卷烟可疑物20件(其中:84mm红河软甲卷烟11件,84mtn软红山茶焱,湘A肚R4mm云烟卷烟4件,84rnm红塔山金典卷烟1件),当场抓获嫌疑人岩某某。当日,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将该案移交孟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孟连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依法扣押涉案卷烟后委托孟连县烟草专卖局保管。犯罪嫌疑人岩某某未经烟草专卖部门的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卷烟,且数额已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镇沅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卷烟由镇沅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孟连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卷烟由孟连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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